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
申請人請求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之登記事項時,不服駁回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者,申請人得如何請求救濟?
A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B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正確答案
D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駁回登記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訴願→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駁回登記申請是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應依訴願法第 1 條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為正確救濟途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駁回登記屬行政處分,救濟途徑為訴願→行政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損失補償是針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如徵收),本題是不服駁回處分,並非合法處分造成損失,用錯救濟管道。
B✕ 陷阱
地政機關駁回登記是公法上行政處分,不是私人間侵權行為,應走行政救濟而非民事訴訟,此為常見陷阱。
C✓ 正確
駁回登記申請是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應依訴願法第 1 條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為正確救濟途徑。
D✕ 陷阱
土地法第 68 條是針對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與「不服駁回處分」的救濟不同,要先區分清楚。
地政爭議救濟管道對照
| 情境 | 救濟方式 | 法律依據 | 範例 |
|---|
| 不服駁回登記處分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法 | 本題 |
| 登記錯誤致損害 | 請求損害賠償 | 土地法第68條 | 誤登、漏登 |
| 合法徵收特別犧牲 | 損失補償 | 土地徵收條例 | 公用徵收 |
| 私人間侵權 | 民事訴訟 | 民法第184條 | 鄰地侵害 |
本題考「不服駁回」的救濟,不是「登記錯誤造成損害」。土地法第 68 條是錯誤登記的賠償規定,常被混充成救濟途徑,要看清楚題目問的是「行政處分不服」還是「已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