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9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述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A受補償時之價值
B土地登記時之價值
C受損害時之價值正確答案
D受利益時之價值
C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68條登記錯誤賠償,以「受損害時之價值」為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土地法第68條第2項明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為法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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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68條登記錯誤賠償,以「受損害時之價值」為上限。
記關鍵字:損害賠償當然以「受損害時」的價值為準,時間點鎖定在損害發生當下。
逐選項分析
A✕
「受補償時」非法條用語,時間點錯誤。賠償額度應鎖定損害發生時而非補償發放時。
B✕ 陷阱
登記當時價值可能遠低於損害發生時,若以登記時計算對受害人不利,非法條所定。常見混淆陷阱。
C✓ 正確
土地法第68條第2項明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為法條原文。
D✕
受利益是不當得利概念,與登記錯誤損害賠償無關,選項為混淆用語。
土地法第68條 登記損害賠償要件
| 項目 | 內容 |
|---|
| 責任主體 | 該地政機關 |
| 原因 | 登記錯誤、遺漏、虛偽 |
| 免責事由 | 可歸責於受害人 |
| 賠償上限 | 受損害時之價值 |
考選部最愛把「受損害時」換成「登記時」「補償時」測試考生。記住:損害賠償的價值計算一律以『損害發生當下』為基準點,這才符合填補損害的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