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46 題單選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國家賠償之成立要件?
A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有欠缺
B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害
C受託管理者已就使用自然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正確答案
D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
C正確答案
國賠成立要件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且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屬免責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國賠法第 3 條第 3 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免責事由」而非成立要件,故為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成立要件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且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屬免責事由。
看到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且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屬免責事由,不是成立要件,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國賠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委託機關仍負國賠責任,屬成立要件。
B✕
國賠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屬標準成立要件。
C✓ 正確
國賠法第 3 條第 3 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免責事由」而非成立要件,故為答案。
D✕
110 年國賠法修正後,第 3 條明文將「人身自由」納入保護法益,設置欠缺致人身自由受損屬國賠成立要件。
國賠法第 3 條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項目 | 內容 | 性質 | 備註 |
|---|
| 主體 | 公共設施(含委託民間管理) | 成立要件 | §3 I、II |
| 事由 |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成立要件 | 無過失責任 |
| 結果 | 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受損 | 成立要件 | 110 年增人身自由 |
| 因果 | 欠缺與損害有相當因果 | 成立要件 | 必要條件 |
| 適當警告 | 自然公物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且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 免責事由 | §3 III,不負責任,非要件 |
題目問「非屬成立要件」,C 的「已為適當警告」其實是讓國家「免責或減責」的抗辯事由,方向與成立要件相反。考生若沒看清反向題,容易誤選 A 或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