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跨直轄市區域合作可訂行政契約,但只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問錯誤,應選 D。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事項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非報請「核定」後才生效;核定代表較強的事前同意,與本題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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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跨直轄市區域合作可訂行政契約,但只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生效。
看到「區域合作行政契約」先抓兩字:備查。考選部最愛把備查偷換成核定。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以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地方自治團體為跨區域合作訂定行政契約時,契約內容得依事務性質載明違約處理方式,這正是法條列舉事項之一。
B✕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以不能選。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應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期間,因為合作不是無限期放著不管,期間是確認權利義務範圍的重要事項。
C✕
此敘述本身正確,所以不是答案。地方自治團體履約發生爭議時,可以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可以依司法程序處理,重點是「協調」不是「核定」。
D✓ 正確
本題問錯誤,應選 D。地方制度法規定跨區域合作事項是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非報請「核定」後才生效;核定代表較強的事前同意,與本題制度不同。
地方制度法:跨區域合作行政契約
| 考點 | 正確規則 | 常見陷阱 | 本題選項 |
|---|
| 合作方式 | 可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協議、行政契約或其他方式合作 | 誤以為只能成立組織 | 題幹 |
| 主管機關程序 |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把備查改成核定生效 | D |
| 契約內容 | 視事務性質載明合作期間、違約處理等事項 | 漏看法條列舉事項 | A、B |
| 爭議處理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把協調誤認為強制裁決 | C |
本題陷阱不是在問行政契約能不能訂,而是把地方制度法的「報備查」偷換成「報核定始生效」。考選部常用備查、核定、協調、處理這類程序用語測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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