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資訊處理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規約拘束繼受人採「明知或可得而知」標準,題目C選項故意講反成「限於明知」,所以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繼受人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並非「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才受拘束,此敘述文字邏輯顛倒,為錯誤選項,也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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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規約拘束繼受人採「明知或可得而知」標準,題目C選項故意講反成「限於明知」,所以錯誤。
抓關鍵字:C選項多了「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的限縮語氣,與民法區分所有規定「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不符,是唯一錯誤敘述。
逐選項分析
A✕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移轉,此為正確敘述,與公寓大廈條例第4條及民法規定意旨相符。
B✕
規約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屬正確敘述。
C✓ 正確
依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繼受人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並非「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才受拘束,此敘述文字邏輯顛倒,為錯誤選項,也是本題答案。
D✕
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仍應受拘束,此為正確敘述。
區分所有:規約與其他約定對繼受人效力
| 類型 | 對象 | 繼受人是否受拘束 | 考點關鍵字 |
|---|
| 規約 | 全體區分所有人間之自治規範 | 繼受人應受拘束 | 不用明知或可得而知 |
| 規約以外其他約定 | 特定區分所有人間約定 | 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受拘束 | 要看主觀認識可能 |
| 專有部分移轉 | 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基地權利 | 不得分離移轉或設定負擔 | 權利一體性 |
| 顯失公平規約 | 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 | 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 期間+法院撤銷 |
C選項把「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的正常規定,改寫成「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始受拘束」,看似相近卻邏輯顛倒,容易被誤認為正確,是典型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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