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2 年第 22 題單選題
我國國民甲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境內財產成立以其子女乙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乙取得美國國籍且長期居住國外,信託財產運用收入包括:①111 年 6 月 30 日銀行給付存款利息 100 萬元,已扣繳稅款 10 萬元 ②112 年 6 月 30 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房屋、土地,獲利 200 萬元,受託人於 113 年將信託利益給付予乙,依所得稅法有關信託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110 年度之所得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
B受託人應於給付乙利益時,以信託財產運用之收入計算所得,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113 年度所得憑單
C乙取得信託利益屬房地合一稅制之交易所得,應按稅率 35%課徵所得稅正確答案
D乙取得之信託利益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納稅
C正確答案
他益信託收益應於「發生年度」課徵受益人所得稅;非居住者受益人出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信託房地持有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共2.5年)。依房地合一稅制,非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之適用稅率為35%。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他益信託收益應於「發生年度」課徵受益人所得稅;非居住者受益人出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
房地合一稅非居住者稅率:持有≤2年45%,>2年35%。本題持有2.5年,故選C。信託所得採「發生年度」課稅,非「給付年度」。
逐選項分析
A✕
他益信託成立時,應由「委託人(甲)」依法繳納「贈與稅」。受益人(乙)無須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當年度之「所得額」申報所得稅。
B✕ 陷阱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於「所得發生年度」(即111年及112年)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並依法課稅,而非等到實際給付利益之年度(113年)才申報。
C✓ 正確
乙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信託房地持有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共2.5年)。依房地合一稅制,非居住者持有超過2年之適用稅率為35%。
D✕ 陷阱
信託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為受益人(乙)。受託人僅為扣繳義務人或依法代為申報納稅之人,不能將受託人直接視為納稅義務人。
房地合一稅2.0 適用稅率比較
| 持有期間 |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境內居住者稅率 (對照) |
|---|
| 2年以內 | 45% | 45%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35% |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35% | 20% |
| 超過10年 | 35% | 15% |
他益信託課稅有三個核心原則:受益人才是納稅義務人、所得按「發生年度」課稅而非實際分配時、非居住者房地合一稅率固定35%不論持有期間。最常見誤解是把「代為申報扣繳的受託人」當成納稅主體,或以為信託收益要等實際拿到錢才算所得。判斷關鍵在於:誰實質享有經濟利益就是誰繳稅,受託人只是執行者;課稅時點看所得實現而非現金流動。非居住者部分更直接,房地合一稅一律35%,不適用一般持有期間遞減稅率,這是為防堵境外資金短炒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