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07 年第 15 題單選題
實施區段徵收時,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被徵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時
B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正確答案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抵價地登記為申請人所有時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抵價地點交申請人接管時
B正確答案
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權利義務於「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非申請、登記或點交時。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規定,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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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權利義務於「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非申請、登記或點交時。
關鍵字秒殺:「接到...核定...通知時」。法條明文規定,不要自己腦補登記或點交才終止。
逐選項分析
A✕
僅提出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權利義務尚未終止。
B✓ 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規定,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
C✕ 陷阱
登記為所有權人屬於後續產權移轉程序,非權利義務終止之時點。
D✕ 陷阱
點交接管為實體占有之移轉,亦非權利義務終止之法定時點。
區段徵收抵價地重要時點
| 程序階段 | 法律效果/時點 |
|---|
| 申請發給抵價地 | 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 |
| 權利義務終止 | 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
| 改發現金或抵價地 | 核定通知或補償發給完竣起1個月內 |
| 產權登記與接管 | 規劃分配後囑託登記,通知定期接管 |
考生易將「權利義務終止」與「物權變動(登記)」或「實體占有(點交)」混淆。法律明定以「接到核定通知」作為權利義務終止的基準點,務必熟記此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