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 年第 4 題單選題
姓名權受侵害者,依民法規定得如何請求?
A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B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C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D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A正確答案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得請求除去侵害;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兩者可併行。
為什麼答案是 A
完全符合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停止侵害行為),若有損害(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兩者得併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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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得請求除去侵害;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兩者可併行。
看到「姓名權」直攻民法§19:除去侵害 + 損害賠償,兩個都可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完全符合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停止侵害行為),若有損害(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兩者得併行主張。
B✕ 陷阱
錯在「僅得」二字。除去侵害只是救濟手段之一,若有實際損害仍可請求賠償,法條用「並得」表示兩者可併存,非擇一。
C✕ 陷阱
錯在「僅得」。侵害若仍持續,單純賠償無法停止侵害,故法律明定得請求除去侵害,此為事前預防,比事後賠償更重要。
D✕ 陷阱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名譽權」受侵害的救濟方式(民法§195),不是姓名權的救濟。考選部最愛把姓名權和名譽權混著考,要分清楚!
人格權受侵害的救濟方式比較
| 權利類型 | 法條依據 | 救濟方式 | 特色 |
|---|
| 姓名權 | 民法§19 | 除去侵害 + 損害賠償 | 兩者可併行 |
| 一般人格權 | 民法§18 | 除去侵害 + 防止侵害 | 預防性救濟 |
| 名譽權等 | 民法§195 | 損害賠償 + 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 可請求登報道歉 |
B、C 用「僅得」限縮救濟範圍是最常見陷阱。民法§19 明文使用「並得」,代表除去侵害與損害賠償可同時主張。D 則是偷換成名譽權的救濟方式,測驗考生對不同人格權的辨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