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公同共有之成立,以公同關係為必要。下列何者非屬公同關係?
A繼承關係
B合夥關係
C租賃關係正確答案
D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C正確答案
公同關係須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立,常見有繼承、合夥、夫妻共同財產制;租賃僅為債之關係,不生公同共有。
為什麼答案是 C
租賃為債之關係,出租人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不取得所有權,更無所謂共同所有,故非公同關係。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同關係須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立,常見有繼承、合夥、夫妻共同財產制;租賃僅為債之關係,不生公同共有。
看到「租賃」直接刪 — 租賃是債權契約,承租人只有使用收益權,根本不涉及所有權共有。
逐選項分析
A✕
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是典型公同關係。
B✕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合夥契約即為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原因。
C✓ 正確
租賃為債之關係,出租人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不取得所有權,更無所謂共同所有,故非公同關係。
D✕
夫妻若約定採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其共同財產為夫妻公同共有,屬法定公同關係之一。
公同關係三大類型 vs 租賃
| 類型 | 法源 | 共有性質 | 是否公同關係 |
|---|
| 繼承 | 民法第1151條 | 遺產公同共有 | ✅ 是 |
| 合夥 | 民法第668條 | 合夥財產公同共有 | ✅ 是 |
| 夫妻共同財產制 | 民法第1031條 |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 ✅ 是 |
| 租賃 | 民法第421條 | 僅生債權(使用收益) | ❌ 否 |
租賃是「債之關係」不是「物權共有關係」,承租人從頭到尾都沒取得所有權。考生若誤以為「共同租一間房」就是公同共有,便會中陷阱。公同共有必須是對「所有權」的共有,且以公同關係(繼承、合夥、夫妻共同財產)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