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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39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事業,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房屋為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
B當合夥資產不足清償該屋之價金時,則甲乙丙對該房屋之出賣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C當甲為購買自己之貨車而積欠A車款時,則A不得扣押甲之合夥股份正確答案
D當甲於退出合夥前三年,為合夥向B銀行借貸新臺幣2,000萬元而尚未清償,則甲現在對該合夥債務仍負全部之責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但合夥人之債權人仍可扣押該合夥人之股份(聲請退夥)。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法第685條,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此項扣押於兩個月前通知合夥人時,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故 A 得扣押甲之合夥股份。

考點:合夥財產公同共有考點:合夥人連帶責任考點:股份扣押權考點:退夥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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