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檢-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108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正確答案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A正確答案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因減班無工作可調任或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命題時之教師法第15條(現行法為第27條)規定,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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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教師法規定,教師因減班無工作可調任或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看到「無工作可調任」或「身體衰弱不能勝任」,這類非屬教師個人重大過錯的情形,對應的處置就是「資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命題時之教師法第15條(現行法為第27條)規定,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B✕
停聘多為暫時性措施,通常適用於教師涉嫌重大違法事件於調查期間,或受有期徒刑宣告等情形,與本題情形不符。
C✕ 陷阱
解聘屬於懲罰性措施,適用於教師有重大違法或嚴重不適任行為(如性平事件、體罰、貪污等),而非因減班或身體衰弱。
D✕
不續聘為聘期屆滿時不再續約,適用於特定不適任事由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與無工作可調或身體衰弱之資遣不同。
教師法中常見身分處置比較
| 處置類型 | 適用情境舉例 | 性質 |
|---|
| 資遣 | 減班無工作可調任、身體衰弱不能勝任 | 非懲罰性(保障權益) |
| 解聘 | 性侵害、體罰學生造成嚴重身心侵害、貪污 | 懲罰性(剝奪身分) |
| 停聘 | 涉嫌重大違法事件調查期間、受有期徒刑宣告 | 暫時性(保全程序) |
| 不續聘 | 聘期屆滿且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法定事由 | 懲罰/淘汰性 |
考生容易將題幹中的「現職工作不適任」與「解聘/不續聘」聯想在一起。但在舊法時期,部分不適任情形得予以資遣;且題幹還包含「無工作可調任」及「身體衰弱」,此類非屬教師個人重大過錯之情形,依法定程序應為「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