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8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305條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A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
B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C致生危害於安全
D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加害客體僅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且須「致生危害於安全」。實際私行拘禁屬於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非恐嚇罪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為反向題。「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恐嚇罪的「加害自由」是指「預告未來」將限制自由,而非「當下實際」把人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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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加害客體僅限「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且須「致生危害於安全」。實際私行拘禁屬於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非恐嚇罪要件。
秒解關鍵:恐嚇罪只是「用嘴巴或文字預告」未來的侵害;選項D「私行拘禁」已經是「實際動手」剝奪自由了,直接對應刑法第302條,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305條明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構成要件。因此「加害名譽」屬於本罪的法定客體之一。
B✕
同選項A,刑法第305條明文包含「加害財產」之事。例如揚言要砸毀對方的車輛或燒毀房屋,即符合此要件。
C✕ 陷阱
刑法第305條為「具體危險犯」,法條明定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必須讓被害人主觀上「心生畏怖」才算既遂,這是核心構成要件。
D✓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恐嚇罪的「加害自由」是指「預告未來」將限制自由,而非「當下實際」把人關起來。
刑法第305條 vs 第302條 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2條 (剝奪行動自由罪) |
|---|
| 行為態樣 | 預告未來的惡害 (動口/動筆) | 實際施加物理力限制 (動手) |
| 法益侵害 | 妨害意思決定自由 (讓人害怕) | 妨害身體活動自由 (讓人不能動) |
| 法條關鍵字 |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私行拘禁、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
| 既遂時點 | 被害人心生畏怖 (致生危害於安全) | 被害人行動自由被完全剝奪時 |
恐嚇罪保護五大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但這裡的「自由」指的是「威脅要剝奪你的自由」,不是真的把人關起來。判斷關鍵在於「預告」vs「實行」:只要行為人已經動手限制對方行動(例如真的把人關起來、綑綁、堵住去路),就直接成立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不再是恐嚇。考生最容易誤判的是看到「自由」兩個字就選恐嚇罪,但要追問:是「說要限制你」還是「已經限制你」?前者才是恐嚇,後者已經是實害犯。記住恐嚇罪是具體危險犯,重點在製造恐懼感,一旦進入實際侵害階段,就不是恐嚇而是其他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