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8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人湮滅自己刑案證據不罰,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亦不成立犯罪(通說見解)。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保護對象為『他人』刑事案件。甲湮滅自己案件證據不罰,教唆妻子湮滅亦屬自我庇護行為,無期待可能性,通說認為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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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人湮滅自己刑案證據不罰,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亦不成立犯罪(通說見解)。
口訣:自己湮滅自己證據=不罰;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亦不罰(期待可能性低)。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間接正犯須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犯罪,但湮滅證據罪限於『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甲湮滅的是自己案件,根本不構成本罪,無從論以間接正犯。
B✕
共同正犯須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甲湮滅自己案件證據非本罪所處罰範圍,甲欠缺正犯適格,自無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
C✕ 陷阱
通說認為,行為人教唆他人湮滅自己刑案證據,屬防禦權之延伸,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教唆湮滅證據罪;乙另有同法第167條親屬減免適用。
D✓ 正確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保護對象為『他人』刑事案件。甲湮滅自己案件證據不罰,教唆妻子湮滅亦屬自我庇護行為,無期待可能性,通說認為甲無罪。
湮滅證據罪關鍵判斷
| 情境 | 行為人 | 對象案件 | 是否成罪 |
|---|
| 自己湮滅自己案件證據 | 本人 | 自己 | 不罰 |
|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 | 本人(教唆) | 自己 | 不罰(通說) |
| 湮滅他人刑案證據 | 本人 | 他人 | §165成立 |
| 配偶為被告湮滅證據 | 配偶 | 他人 | 成立但§167減免 |
考生易誤以為『乙成立湮滅證據罪,甲教唆所以是教唆犯』選C。關鍵在於:湮滅證據罪本條以『他人』刑案為要件,甲湮滅自己案件本就不罰,基於自我庇護之期待不可能性,教唆他人為之亦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