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8 年第 7 題單選題
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乙受僱打掃廁所,丙供給賭博場所並負責記帳,乙、丙是否為共同正犯?
A乙、丙均是
B乙、丙均不是
C乙是,丙不是
D乙不是,丙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丙提供場所記帳屬核心分工,乙僅打掃為邊緣勞務,非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乙打掃廁所與賭博犯罪無犯意聯絡及功能分擔,非共同正犯;丙提供賭場並記帳,係賭博核心行為分擔,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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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正犯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丙提供場所記帳屬核心分工,乙僅打掃為邊緣勞務,非共同正犯。
判斷關鍵:是否參與犯罪核心分工。掃廁所與賭博無功能性關聯→非共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乙僅受僱打掃廁所,屬日常事務,與賭博行為無犯意聯絡與功能性分擔,不構成共同正犯,頂多可能成立幫助犯或根本不罰。
B✕
錯。丙供給賭博場所並負責記帳,已參與賭博犯罪核心分工,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顯構成共同正犯。
C✕ 陷阱
錯。顛倒判斷。掃廁所與賭博無功能關聯,乙非共犯;反而丙供場所記帳才是賭博共犯的典型樣態。
D✓ 正確
正確。乙打掃廁所與賭博犯罪無犯意聯絡及功能分擔,非共同正犯;丙提供賭場並記帳,係賭博核心行為分擔,與甲成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成立要件
| 要件 | 內容 | 乙(掃廁所) | 丙(供場所記帳) |
|---|
| 主觀-犯意聯絡 | 對犯罪有共同認識 | 無 | 有 |
| 客觀-行為分擔 | 分擔構成要件行為或核心功能 | 無 | 有 |
| 結論 | 是否共同正犯 | 否 | 是 |
陷阱在於「受僱於賭場」就誤以為所有員工都是共犯。重點不是受僱身份,而是其工作是否與犯罪核心行為有功能性分擔。掃廁所屬中性勞務,無助於賭博犯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