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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刑法概要108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恐嚇公眾罪考點:恐嚇個人罪

甲對於社會貧富不均的現狀極端不滿,乃向桃園機場發送電子郵件,散發桃園機場將遭放置炸彈之虛偽訊息,但並無意思實行此等恐怖攻擊。由於檢附相關資料逼真,相關單位嚴陣以待,幸好只是虛驚一場。甲所為構成何罪?

A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正確答案
B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C甲所為是言論自由之行使,不構成犯罪
D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散布不實炸彈訊息使公眾恐慌,即使無意實行,仍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逐選項解析

A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恐嚇公眾罪✓ 正確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放置炸彈)之事恫嚇公眾,使機場相關單位及旅客心生恐懼,符合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構成要件。本罪不要求行為人真有實行意思,只要散布足以使公眾恐慌的訊息即成立。
B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個人罪✕ 易錯陷阱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對象是「特定個人」,保護個人安全法益。本題甲針對的是桃園機場及不特定多數公眾,非針對特定個人,故不成立本罪。
C甲所為是言論自由之行使,不構成犯罪✕ 錯誤
D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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