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48 題單選題
土地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處以罰鍰。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視其具體情節,依教唆犯與幫助犯分別論處不同額度之罰鍰
B數行為如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從一重處罰
C行為如同時觸犯刑法而經不起訴處分者,免依行政法規定裁處
D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此為行政罰法第 27 條核心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文義,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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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此為行政罰法第 27 條核心規定。
看到「裁處權期間」「行為終了時起算」直接連結行政罰法第 27 條,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罰法採「單一行為人責任」,對教唆或幫助他人違反者「併同處罰」,並非如刑法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而給予不同額度。此為刑法概念誤植到行政罰。
B✕ 陷阱
錯在「數行為」。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應「分別處罰」,不是從一重。從一重處罰是「一行為違反數個規定」(第 24 條)的情形。
C✕ 陷阱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義務者,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但若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義務規定裁處,並非免罰。
D✓ 正確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第 2 項規定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文義,為正解。
行政罰法行為數處罰原則
| 情形 | 法條 | 處罰方式 | 舉例 |
|---|
| 一行為違反數規定 | 第24條 | 從一重處罰 | 闖紅燈又超速(同一行為) |
| 數行為違反同或不同規定 | 第25條 | 分別處罰 | 今天闖紅燈、明天超速 |
| 一行為觸犯刑法及行政法 | 第26條 | 原則依刑法;不起訴則得裁處行政罰 | 酒駕致死 |
| 裁處權時效 | 第27條 | 3年,自行為終了起算 | 違規建築 3 年未裁處即消滅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是實務最愛考的送分題,關鍵就在「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不是從發現時也不是從裁處時。考生常被陷阱選項用刑法概念混淆,例如把正犯共犯理論硬套進行政罰,或把「一行為從一重處罰、數行為分別處罰」的原則對調。判斷準則很簡單:同一個違規行為觸犯多條規定就選重的罰,不同時間地點的多次違規就每次都罰。記住行政罰不適用刑法的共犯體系,也不能因為已經罰過一次就完全免責,除非法條明文規定一事不二罰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