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50 題單選題
人民因申請非都市土地之開發許可,而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簽訂提供捐贈回饋之協議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捐贈屬於民法上贈與
B因屬土地開發,該回饋是使用規費
C該回饋得以土地抵充,是民法上抵銷
D該回饋得含有漲價歸公之性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回饋協議屬行政契約,回饋金含有漲價歸公性質,非民法贈與或規費。
為什麼答案是 D
非都市土地經開發許可後,因變更編定產生鉅額增值利益,要求捐贈回饋的目的即在使社會共享此增值,具有憲法第143條漲價歸公的精神。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回饋協議屬行政契約,回饋金含有漲價歸公性質,非民法贈與或規費。
看到「開發許可 + 捐贈回饋」→ 想到土地因變更編定而暴漲 → 漲價歸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贈與是無償給予,但此回饋是取得開發許可的對價(換取變更編定利益),屬行政契約下的負擔,並非民法上的贈與。
B✕
規費是行政機關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費用(如規劃、審查費),性質固定。開發回饋金是針對土地增值利益的返還,非規費。
C✕ 陷阱
抵銷是雙方互負同種類債務而消滅之制度。以土地抵充回饋金是「代物清償」性質,而非抵銷,概念偷換。
D✓ 正確
非都市土地經開發許可後,因變更編定產生鉅額增值利益,要求捐贈回饋的目的即在使社會共享此增值,具有憲法第143條漲價歸公的精神。
開發回饋金性質辨析
| 性質 | 是否正確 | 理由 |
|---|
| 民法贈與 | ✗ | 非無償,是許可對價 |
| 使用規費 | ✗ | 非特定服務對價 |
| 民法抵銷 | ✗ | 以物抵充屬代物清償 |
| 漲價歸公 | ✓ | 分享土地變更增值 |
開發回饋協議常被誤認為民法契約,但其實是行政契約。關鍵判斷在於:土地變更編定後產生的增值利益,憲法要求應回饋社會(漲價歸公原則),因此回饋金不是開發業者「自願贈與」給政府的禮物,而是取得開發許可的法定對價。同時它也不符合規費定義,規費是針對特定服務收費,但回饋金的本質是分享變更編定帶來的增值。至於抵銷與代物清償,前者是債務互相扣抵,後者是以其他給付代替原定給付,開發回饋屬於原始約定的給付內容,不涉及事後替代。掌握「漲價歸公」這個憲法層次的核心,就不會被私法名詞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