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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210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B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C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正確答案
D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獨資、合夥組織漏報所得之罰鍰,現行法已改為「依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不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即本題正解)。「按所漏稅額之半數」為 107 年修法前之舊法。現行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漏報所得,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

考點:已申報漏報罰則考點:未申報漏報罰則考點:獨資合夥罰則考點:未分配盈餘罰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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