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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221單選題

甲營利事業自 1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以及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國稅局於 111 年 1 月 20 日查獲,國稅局於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論處違章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國稅局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分別依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後,分別適用該條第 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規定正確答案
B國稅局不須區分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直接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依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並適用該條第 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之規定
C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須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
D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最高可超過 1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財政部函釋,未給與憑證及未取得憑證之違章金額應分別計算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100萬元之處罰上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9330號令,未依法給與憑證、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之金額,應分別計算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100萬元之規定。

考點:憑證違章處罰考點: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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