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稅務法規112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A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正確答案
B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D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A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第33條列舉可揭露對象,債權人僅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不在例外之列,須絕對保密。
為什麼答案是 A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非訟事件,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所稱「確定判決」,債權人無權查調抵押人所得資料,稽徵機關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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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第33條列舉可揭露對象,債權人僅持拍賣抵押物裁定不在例外之列,須絕對保密。
記訣:持「金錢給付確定判決」才能查債務人財產;「拍賣抵押物裁定」非金錢給付判決,查不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拍賣抵押物裁定屬非訟事件,非稅捐稽徵法第33條所稱「確定判決」,債權人無權查調抵押人所得資料,稽徵機關應保密。
B✕ 陷阱
稅捐稽徵法第33條明定:債權人持有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屬法定得揭露事項,非絕對保密。
C✕
行政執行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提供,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列舉得揭露之機關,非保密範圍。
D✕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之概括承受人,得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以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繼承事宜,為法律允許之揭露對象。
稅捐稽徵法第33條:得揭露納稅資料之對象
| 類型 | 條件 | 可否查調 |
|---|
| 債權人 | 持金錢給付確定判決 | ✅ 可 |
| 債權人 | 持拍賣抵押物裁定 | ❌ 不可(本題正解) |
| 行政執行分署 | 經財政部核定 | ✅ 可 |
| 繼承人 | 查被繼承人資料 | ✅ 可 |
| 其他人 | 無法定事由 | ❌ 絕對保密 |
B 選項「確定判決」與 A 選項「拍賣抵押物裁定」僅一詞之差,易混淆。拍賣抵押物裁定是非訟事件,不屬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確定判決」,故不得查調,此為歷年常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