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下列情形何者不得終止租約?
A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B地租積欠達1年之總額時正確答案
C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
D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B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租期未滿不得終止租約之例外,地租積欠須達『兩年』總額才能終止,非一年。
為什麼答案是 B
條文規定須『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才得終止租約,題目寫 1 年是數字陷阱,故此情形『不得』終止,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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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租期未滿不得終止租約之例外,地租積欠須達『兩年』總額才能終止,非一年。
記口訣:『欠租要兩年、不耕滿一年』,B 寫 1 年是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屬於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得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出租人可於租期未屆滿前終止。
B✓ 正確
條文規定須『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才得終止租約,題目寫 1 年是數字陷阱,故此情形『不得』終止,為本題答案。
C✕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屬第17條法定終止事由,代表承租人無心耕作,出租人得終止。
D✕
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如變更為建地),已無耕地租佃實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租期未滿得終止租約事由
| 款次 | 事由 | 關鍵數字 |
|---|
| 1 |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 — |
| 2 |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 — |
| 3 | 地租積欠達 2 年之總額 | 2 年 |
| 4 |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 | 1 年 |
| 5 |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 — |
本題最大陷阱為「1年」與「2年」數字對調。欠租要『2年總額』、不耕作要『繼續1年』,考選部常把兩個數字互換測驗考生。見到『欠租1年』就要警覺是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