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若係肇因於可歸責於公務員之事由所致者,可得向該可歸責之公務員求償。下列關於該公務員所負責任類型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正確答案
C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B正確答案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68條賠償後,若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得向其求償(土地法第70條)。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法第70條第2項,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故為重大過失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68條賠償後,若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得向其求償(土地法第70條)。
看到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賠償,對內向公務員求償的門檻是「重大過失」,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法條明定求償門檻為「重大過失」,雖故意亦包含在內,但法定用語與考點核心為重大過失責任。
B✓ 正確
依土地法第70條第2項,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由該人員償還,故為重大過失責任。
C✕ 陷阱
一般過失(輕過失)不須對地政機關負償還責任,此設計旨在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避免動輒得咎。
D✕
公務員求償責任以有「重大過失」為前提,並非無過失責任;地政機關對外才是負無過失責任。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與求償機制
| 主體 | 責任類型 | 法源依據 | 說明 |
|---|
| 地政機關 | 無過失責任 | 土地法第68條 | 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機關即須賠償 |
| 登記人員 | 重大過失責任 | 土地法第70條第2項 | 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始負償還責任 |
考生易將「地政機關的無過失責任」與「公務員的重大過失責任」混淆。機關對外負無過失責任以保障人民,但對內向公務員求償則限於「重大過失」,避免公務員動輒得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