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答案與詳解
正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但此權利僅限於「出賣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甲賣給乙既是賣給共有人,丙不得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