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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身障土地行政大意10631單選題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今甲欲出售其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C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先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D如果甲出售土地給乙、丙以外之第三人時,乙、丙均得主張優先購買,並由甲決定出售與乙或丙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給「他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僅出售給第三人時才有。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但此權利僅限於「出賣予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甲賣給乙既是賣給共有人,丙不得主張。

考點:內部買賣無優先權考點:優先購買權要件考點:多人競買分配考點:出賣人無指定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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