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5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下列犯罪規定之行為主體,何者並不限於公務員?
A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B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
D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公務執行,任何人都可能觸犯;其餘三罪屬身分犯,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D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行為人是「對公務員動手的人」,也就是一般民眾,主體不限公務員,反而保護對象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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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公務執行,任何人都可能觸犯;其餘三罪屬身分犯,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
看罪名:「委棄守地、廢弛職務、圖利」顯然只有公務員做得到;「妨害公務」則是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主體當然是一般人。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120條委棄守地罪,處罰「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委棄守地」,主體限於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屬純正身分犯。
B✕
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處罰公務員廢弛職務致生災害,主體當然限於負有該職務之公務員,非公務員無從「廢弛職務」。
C✕ 陷阱
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明文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主體限公務員。常見陷阱:誤以為行賄者也算,其實行賄屬第122條。
D✓ 正確
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行為人是「對公務員動手的人」,也就是一般民眾,主體不限公務員,反而保護對象才是公務員。
公務員相關犯罪主體比較
| 條號 | 罪名 | 行為主體 | 身分犯? |
|---|
| §120 | 委棄守地罪 | 守地公務員 | ✅ 純正身分犯 |
| §130 | 廢弛職務釀災 | 負職務公務員 | ✅ 純正身分犯 |
| §131 | 圖利罪 | 主管/監督公務員 | ✅ 純正身分犯 |
| §135 | 妨害公務罪 | 一般人(任何人) | ❌ 非身分犯 |
考生常把「涉及公務員的罪」一律當成「主體是公務員」。其實要分兩類:瀆職罪是公務員自己犯法(身分犯),妨害公務罪則是人民對抗公務員(一般犯),公務員在此是被害人而非行為人。看到「妨害」兩字就要警覺方向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