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法學緒論105 年第 44 題單選題
在刑法理論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主體被稱為:
B正確答案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人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卻不作為,此種負有義務者稱為「保證人」,其地位稱「保證人地位」,為刑法第15條核心概念。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人必須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看到「不純正不作為犯」立刻聯想「保證人地位」(Garantenstellung),德國刑法學經典術語。
逐選項分析
A✕
監察人是公司法上的監督機關,與刑法不作為犯理論無關,屬公司治理概念。
B✓ 正確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卻不作為,此種負有義務者稱為「保證人」,其地位稱「保證人地位」,為刑法第15條核心概念。
C✕ 陷阱
代理人是民法上代為法律行為之人,與刑法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無關,屬偷換概念陷阱。
D✕
代表人是法人對外代表機關,屬民法/公司法概念,與刑法保證人地位無關。
不作為犯分類
| 類型 | 定義 | 行為人 | 舉例 |
|---|
| 純正不作為犯 | 法律明定以不作為構成要件 | 一般人 | 遺棄罪、肇事逃逸 |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以不作為實現作為犯構成要件 | 保證人 | 母親不餵奶致嬰死亡 |
考選部愛用民法、公司法常見名詞(監察人、代理人、代表人)混淆刑法專有術語。記住:凡提到「不作為犯」「作為義務」→ 一律對應「保證人」,這是德國刑法學固定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