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候選人甲向乙求助競選經費,答應於當選後將乙的農地違法改為建地,兩人達成協議,甲收取新臺幣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未當選,甲即無法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
B若甲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承諾,仍成立刑法上的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若甲當選後履行承諾,可適用違背職務受賄罪
D本案金援之競選經費,已屬刑法上之賄賂
B正確答案
本題選錯誤選項,答案B:甲當選後未履行承諾仍成立準受賄罪,這才是正確法律效果,題目要選錯誤的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法123條,只要當選後(取得公務員身分)即論以受賄罪既遂,是否履行承諾不影響罪之成立,故本選項稱「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才成立」的描述方式若強調履行與否為構成要件則有誤,題目要選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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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選錯誤選項,答案B:甲當選後未履行承諾仍成立準受賄罪,這才是正確法律效果,題目要選錯誤的敘述。
準受賄罪重點在「當選時」職務即已存在,履行與否不影響罪成立,抓住這點秒解。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刑法123條要件是「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若甲未當選,根本未取得公務員身分,無法成立準受賄罪,此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刑法123條,只要當選後(取得公務員身分)即論以受賄罪既遂,是否履行承諾不影響罪之成立,故本選項稱「當選後反悔未履行才成立」的描述方式若強調履行與否為構成要件則有誤,題目要選此為錯誤敘述。
D✕
甲事先約定當選後違法變更地目以換取金錢,該100萬即屬對價關係下之賄賂,此敘述正確。
C✕
甲當選後若真的違法將農地改為建地,即完成違背職務之行為,可適用刑法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此敘述正確。
賄賂罪體系比較
| 罪名 | 法條 | 構成時點 | 是否須履行 |
|---|
| 準受賄罪 | 刑法123條 | 未為公務員前約定,事後取得身分即論罪 | 不須履行承諾即成立 |
| 違背職務受賄罪(因而為之) | 刑法122條第2項 | 已具公務員身分,收賄後實際違背職務 | 須實際履行違背職務行為 |
本題陷阱在於誤以為「履行承諾」是準受賄罪的成立要件,實則刑法123條規定只要取得公務員身分即論罪既遂,履行與否不影響犯罪成立,考生易將「既遂時點」與「履行行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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