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由丙擔任普通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屆期不清償時,乙可向丙請求替甲清償借款,丙不得拒絕
B甲之住所有變更,致向甲請求清償發生困難時,乙即得請求丙代為清償
C甲被宣告破產時,乙即得請求丙代為清償正確答案
D丙向乙事先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時,則該保證契約無效
C正確答案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主債務人破產時例外喪失,保證人須直接清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746 條,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為破產後債權人已無從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故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主債務人破產時例外喪失,保證人須直接清償。
記住先訴抗辯權三大例外:①主債務人破產 ②拋棄抗辯權 ③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未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可拒絕清償。不能主債務人一屆期不還就直接找保證人。
B✕
單純住所變更導致請求困難,並非法定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事由。債權人仍須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才能向保證人請求。
C✓ 正確
依民法第 746 條,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因為破產後債權人已無從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故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D✕ 陷阱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利益,可以事先拋棄,拋棄後僅喪失該抗辯權,保證契約本身仍然有效,並非無效。
先訴抗辯權喪失事由(民法第746條)
| 事由 | 效果 | 本題對應 |
|---|
| 保證人拋棄抗辯權 | 保證人須直接清償,契約仍有效 | D 選項陷阱 |
|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 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 | C ✅ 正解 |
| 主債務人行蹤不明/住所變更 | ❌ 不是喪失事由 | B 選項陷阱 |
| 屆期未清償(單純) | ❌ 不是喪失事由,仍須先訴 | A 選項陷阱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