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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41單選題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B對於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正確答案
C對於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D對於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始得提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監察院彈劾一般公務員(含院長):2人提議+9人審查決定;總統副總統彈劾已改由立法院提出,非監察院職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行政院院長屬中央公務人員,依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彈劾須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決定,符合規定。

考點:提議人數陷阱考點:一般彈劾程序考點: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移轉考點:舊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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