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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521單選題

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資料,首先可排除「可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型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正確答案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解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從「無從識別」的字面意義推匯出排除「可直接識別」,屬於依據法條文字字義進行的「文義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A

判決理由明言「依其文義」,直接從法條文字「無從識別」的字面意義推匯出排除「可直接識別」的資料型態,屬於文義解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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