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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25單選題

關於依家事事件法所作成之本案裁判及其執行名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命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時,關於給付方法,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正確答案
B暫時處分之執行,原則上得不待當事人之聲請,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C法院命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為分期給付之裁定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D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分期給付贍養費,而有一期未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就其餘履行期尚未屆至部分,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扶養費給付方法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事項,不受聲請人聲明拘束,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扶養費等家事給付之「給付方法」(一次或分期、金額分配等),法院得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職權酌定給付方法考點:暫時處分依職權執行考點:喪失期限利益考點:分期未履行得續行執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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