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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9單選題

關於審判長之闡明權與當事人之發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原告之聲明,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完足者,審判長應命原告於 7 日內以書面補足之
B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向他造為必要之發問,然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發問
C當事人如認為審判長關於訴訟指揮有不當者,得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D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判長對當事人發問有指揮權,認不當者得拒絕發問,此為訴訟指揮權展現。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法第 200 條第 2 項規定,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此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之體現,確保程序順暢。

考點:闡明權行使方式考點:當事人發問權考點:訴訟指揮救濟考點:審判長指揮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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