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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18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經第一審判決乙應給付甲 200 萬元,駁回甲其餘請求。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具狀表示兩造於訴訟外已達成和解,因此撤回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撤回上訴,縱然乙未撤回上訴,仍得請求退還甲於第二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正確答案
B甲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時,第二審法院仍應繼續審理本件訴訟
C本件訴訟因甲具狀表示兩造達成和解,則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全部第二審程序即為終結
D甲因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就第一審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即無從以任何方式再聲明不服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甲撤回上訴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且訴訟外和解不生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準用第83條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不因他造是否撤回而受影響。

考點:撤回上訴退費考點:撤回之撤回考點:訴訟外和解考點:附帶上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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