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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34單選題

傳票之送達,由下列何人簽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

A應送達被告,由代為繳交保證金之具保人簽收正確答案
B應送達被告,由被告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C應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簽收
D應送達告訴人之文書,由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簽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傳票應送達本人或合法送達代收人,具保人並非當然代收人,簽收不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具保人僅負責繳納保證金確保被告到案,並非被告之送達代收人,除非被告另行指定,否則具保人簽收傳票不生送達效力。

考點:具保人非代收人考點:合法代收人考點:本人親收考點:告訴人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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