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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08單選題

關於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正確答案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應於書狀內附委任狀並應載明已給付之律師酬金,以利計算訴訟費用
C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D被告提出之答辯狀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20 日不變期間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答辯狀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書狀應簽名或蓋章,以指印代替者須他人代書姓名並簽名(民訴§117)。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民訴法第117條明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為條文原文。

考點:書狀簽名方式考點:委任狀記載事項考點:起訴補正期間考點:答辯狀補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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