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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21單選題

關於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B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C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正確答案
D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書狀之規定,重點在於傳真提出之效力、簽名蓋章與指印之替代、引用文書之附件要求及繕本之提出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之影本或繕本。無須同時添具原本,僅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得命提出原本。

考點:傳真提出書狀考點:簽名蓋章與指印考點:引用文書之附件考點:繕本提出義務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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