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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5單選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逕依職權於訴訟繫屬中公告曉示使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正確答案
B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參加訴訟
C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
D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一般訴訟參加中,法院依職權通知利害關係第三人應以「書面通知」,而非「公告曉示」;公告曉示通常用於多數被害人的併案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法院依職權使第三人知悉訴訟,應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而非「公告曉示」。「公告曉示」多用於多數被害人併案請求(如民訴第44條之3)的情形。

考點:職權通知考點:訴訟告知考點:訴訟參加考點:第三人撤銷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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