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正確答案
B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C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D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但明文排除「專屬管轄」之情形。故客觀合併仍受專屬管轄之絕對限制。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