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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考點:審判筆錄簽名考點:受命法官權限

審判筆錄應由何人簽名?

A審判長正確答案
B受命法官
C受託法官
D檢察官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判筆錄為法庭活動的正式紀錄,依法必須由法庭指揮者「審判長」及書記官簽名,以擔保其正確性。

逐選項解析

A審判長審判筆錄簽名✓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1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及書記官)簽名。審判長為法庭程序的指揮者,由其簽名以確認筆錄內容之正確性與公信力。
B受命法官受命法官權限✕ 易錯陷阱
受命法官通常負責準備程序或特定證據調查。受命法官僅需就其所主持之「準備程序筆錄」或調查筆錄簽名,無權亦無義務簽署本案的「審判筆錄」。
C受託法官✕ 錯誤
D檢察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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