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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26單選題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 1 個月內整理之
B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正確答案
C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D辯護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遺漏者,不得聲請法院更正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事審判筆錄須於開庭後3日內整理,訴訟程序「專以筆錄為證」,法官有事故時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理由,且當事人得聲請更正筆錄。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法官均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獨任法官辦理案件時,該法官有事故即等同「法官均有事故」,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事由即可。

考點:筆錄整理期限考點:筆錄簽名與事故考點:筆錄證明力考點:筆錄更正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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