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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19單選題

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 A 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 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B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抗告
C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D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再為抗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且本件價額150萬未逾上訴第三審門檻,第二審裁定皆不得再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第二審)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

考點:核定價額得抗告考點:命補費不得抗告考點:不得再抗告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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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