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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11單選題

甲起訴主張其與乙(住所地為 A 地)、丙(住所地為 B 地),三人在 C 地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丙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且自交付借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應至 D 地(甲之住所地)如數返還借款予甲,甲於簽約時一併如數交付借款予乙,惟乙屆期仍不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及丙連帶返還借款 100 萬元。有關本件訴訟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因乙及丙住所地依序為 A 地及 B 地,各該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 A 地及 B 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B本件訴訟因乙為主債務人,乙住所地 A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C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簽立地點為 C 地,C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D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約定以甲住所地為清償地,D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務履行地經契約約定者,依民訴法第12條,得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本題約定D地為清償地,D地法院有管轄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訴§12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本題約定D地(甲住所地)為清償地,故D地法院有管轄權。

考點:普通審判籍考點:共同訴訟管轄考點:履行地≠簽約地考點:履行地特別審判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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