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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單選題

甲食品公司生產並販售危害健康之產品,消費者乙號召其他買受甲公司上述產品之消費者共計30人,一起訴請甲公司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之消費者有共同利益,得選定乙為全體起訴
B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正確答案
C訴訟繫屬後,經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D選定乙之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之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選定當事人制度: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可選一人或數人代表起訴,但更換增減才需文書,選定本身以書狀表明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依民訴第 42 條,『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人才須以文書證之;選定行為本身由當事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即可,並非『必須以文書為之』這麼絕對。

考點:共同利益要件考點:選定方式考點:脫離訴訟效果考點:更換增減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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