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請丙返還積欠之借款,在訴訟繫屬中,甲公司因合併於丁公司而消滅。其訴訟應如何處理?
A因為甲公司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正確答案
B如果法院裁定無須停止,其訴訟程序得繼續進行
C訴訟程序在丁公司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D丁公司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他造當事人丙應聲明令其承受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第173條,因法人合併消滅本屬當然停止事由(第169條),但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故得繼續進行,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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