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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30單選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傳喚之法律效果說明,何者錯誤?

A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B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C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因此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正確答案
D於沒收程序中,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證人不到場可拘提,但鑑定人不到場只能罰鍰,不得拘提,此為鑑定準用人證的重要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刑訴法第197條規定鑑定「準用」人證之規定,但第199條明文例外:鑑定人不得拘提。因鑑定人具可替代性,換人鑑定即可,故僅得罰鍰不得拘提。

考點:證人不到場效果考點:再執行羈押考點:鑑定人不得拘提考點:沒收參與人不到庭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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