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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7單選題

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B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但不得採不公開法庭之形式為之
C準備程序原則上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正確答案
D僅須一造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受命法官即得調查證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準備程序目的在於闡明訴訟關係,使言詞辯論能集中進行,效率化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目的是整理爭點、促成言詞辯論集中化審理,不取代辯論本身。

考點:命當事人到場考點:準備程序不公開考點:準備程序目的考點: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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