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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3單選題

甲乙共有A地,被丙無權占有,甲訴請丙返還該地予甲乙二人,受敗訴判決確定。乙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應以甲為適格之被告正確答案
C乙須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D法院認乙之訴為有理由而撤銷時,原判決於甲乙均失其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原判決兩造(甲與丙)共同為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第三人撤銷之訴應以『原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即甲與丙),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只以甲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題目要選錯的,本選項即為答案。

考點:專屬管轄考點:被告適格考點:提起要件考點:判決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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