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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22單選題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甲,對於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關於對何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及定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B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C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正確答案
D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合併起訴時,原則專屬上級法院管轄;但若包含第三審判決,因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例外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2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因第三審為法律審不調查事實,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而非第三審法院。

考點:程序駁回管轄考點:判決廢棄效力考點:第三審管轄例外考點:不同審級合併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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