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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13單選題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正確答案
B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罰鍰
C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原則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當事人無故不到場最高罰3千元;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調解聲請或已經起訴;利害關係第三人須經法官許可方能參加。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該項但書係指依第420條之1第1項移付調解事件時,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至於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逕由法官行之,則規定於同條第2項。本選項加上了「原則上」三個字,敘述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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