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書狀法定程式✕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書狀應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的書狀程式,若未簽名且經審判長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屬於「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繕本欠缺效果✓ 正確
本題為反向題,此敘述錯誤。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未提出繕本並非「起訴之合法要件」。若原告未按期補正繕本,法院書記官應自行製作影本送達對造,並向原告徵收影印費用,不得以起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當事人特定✕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書狀「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屬於可補正之瑕疵,審判長依法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應記載事項✕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之書狀應記載事項,僅包含姓名及住居所等,並未將「國民身分證號碼」列為法定必載事項。因此,未記載身分證號碼並不構成書狀不合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