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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319單選題

甲主張乙不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且意圖出售予第三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禁止乙處分 A 地。經第一審及抗告法院分別駁回其聲請及抗告後,甲不服,提起再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抗告程序未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甲提起再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再抗告程序非上訴第三審程序,A 地之市價縱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仍得再抗告
C抗告法院之裁定如漏未斟酌乙是否意圖出售 A 地之事實,僅生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甲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抗告正確答案
D甲提起再抗告時,應以抗告法院所為裁定適用法規之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為限,並須經抗告法院之許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再抗告須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且須經原法院許可;裁定不備理由屬事實認定瑕疵,非法規適用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抗告法院漏未斟酌事實,屬裁定不備理由之瑕疵,係事實審問題,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符再抗告之法定要件,甲不得據此提起再抗告。

考點:強制律師代理考點:再抗告性質考點:不備理由≠法規錯誤考點:再抗告許可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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